為打開藥品銷路,竟采用不正當手段,向醫(yī)生行賄1.7萬余元。近日,經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葉坤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葉坤系重慶某制藥公司員工,負責公司在漳州地區(qū)的藥品銷售工作。為增加銷售量,葉坤于2008年至2010年間,先后送給漳州市區(qū)醫(yī)院4名醫(yī)務人員藥品回扣費共計1.78萬元。2013年3月22日,葉坤案發(fā),被采取強制措施并被刑事立案偵查。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根據刑法規(guī)定,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而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據此,檢察機關對葉坤提起公訴。
鑒于葉坤到案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且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可以減輕處罰;具有無前科、主觀惡性小、有悔罪表現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法院對其宣告緩刑。(通訊員朱燦明 滿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