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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尊重復旦學生為同學求情的權利

評論:尊重復旦學生為同學求情的權利

2014-05-15 09:01:00

來源:南方日報作者:責任編輯:劉彥領 2014年05月15日 09:01 來源:南方日報

  近日,由復旦大學177名學生聯合簽名的《關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請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隨之一起的還有另外一份《聲明書》。在請求信里,177名學生請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立即執(zhí)行”,希望國家、社會、法院綜合考量,慎重量刑,能給林森浩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讓他洗心革面,并在將來照顧受害人黃洋的父母。

  這封請求信經媒體曝光后,在社會上引發(fā)巨大爭議,包括黃洋父親在內的許多人,都表示不能接受請求信的內容,紛紛指責簽名求情的復旦學生。偏激者怒斥“喪盡天良的不止罪犯一人,還有177人”,質疑者批評“這肯定又是律師出的餿主意”。然而需要強調的是,法律賦予了每個人自由表達的權利,即便大部分人都不認同請求信的內容,也不能剝奪復旦學生表達請求的權利,相反還應該學會尊重這一公民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說,177名學生可以請求法院慎重量刑,網民也可以呼吁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雖然雙方所要表達的內容迥異,但都是表達權利的一種呈現,這在權利性質上都是一樣的。只要這封請求信建立在“真實表達”的前提下,就應該獲得尊重,網友大可不必以激烈的言辭予以謾罵。

  《法制晚報》昨日還原了請求信的出爐內情,它確實是律師建議下的產物,但并沒有違背“真實表達”的前提,沒有任何干擾脅迫的因素摻雜其中。這說明177名學生為投毒者求情,在法律層面上并無問題。而且,請求信本身也是社會輿論的一部分。盡管它的代表性還不夠大,反對和批評的聲音還比較強烈,但仍需要予以尊重。你可以不認同,可以批評,可以質疑,但不能一味謾罵,甚至進行人身攻擊。社會需要“求同存異”,而不是“求同伐異”,如若不然,不但無法消弭社會認知的差異,而且有可能落入民粹主義的泥潭。

  拋開最后的量刑請求,這封請求信關于投毒案的省思與公眾幾無差異。信中用“極為難過、極為悲痛、極為同情”表達對黃洋的情感,用“極其惡劣的禽獸行為,永遠被人唾罵”評判投毒案,用“應終生懺悔、內疚、自責,必須接受法律的嚴懲”表達對林森浩的憤怒。換句話說,這177名學生在請求信中并沒有試圖去減輕林森浩的罪責。既然關于案件本身并沒有多大差異意見,為什么請求信會招致那么多人的不認同?這種不認同集中在量刑上,請求信體現的是一種“減少或廢除死刑”的司法觀念,而社會上更多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傳統思維。這兩者之間發(fā)生碰撞,高下立判,前者尚處于絕對弱勢地位。兩種思維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沒有絕對的對與錯之分,關鍵還要看是否切合中國的現實國情。

  一方是請求“給他一條生路”,一方是呼吁“死刑立即執(zhí)行”,這都屬于社會輿論場上的正常反應,都是一種正當合法的權利表達,都應該獲得尊重和重視。毋庸置疑,社會輿論對于司法審判或多或少都會產生影響。在過往的一些案件中,尤其是一些社會普遍關注的案件中,比如藥家鑫案、李天一案,有些家屬和律師就曾用一些手段制造過輿論,試圖影響司法審判結果。然而輿論畢竟只是輿論,人民法院當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去年以來,最高法也多次強調,不能因輿論炒作、當事方上訪鬧訪和地方維穩(wěn)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因此,在復旦投毒案的審判過程中,既要尊重177名學生和公眾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同時更要堅持依法辦案、依法量刑的審判原則。(丁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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