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
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試行)
為引導士兵在部隊長期服役,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多作貢獻,保障服役時間長、貢獻大的退役士兵得到優(yōu)先安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有關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且未選擇自主就業(yè)安置的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zhàn)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因戰(zhàn)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
本辦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檔案及本人提供的相關證書為依據,對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現及相關身份等情形進行確認,并按照統(tǒng)一標準予以賦分。退役士兵得分總和作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選崗的重要依據。
二、服役年限記分
義務兵和服現役12年以內(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計3分;士官服現役滿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計5分。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士兵服現役年限“自兵役機關批準服現役之日起,至部隊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計算”。士兵在服役期間被處以刑罰、勞動教養(yǎng)的(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yǎng)法律法規(guī)的決定以前),服刑和勞動教養(yǎng)時間不計入服現役年限。三、獎勵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