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上述情形的,部隊團以上單位應予以確認并記入士兵本人檔案。地方評分以退役士兵檔案中原始記錄為準。檔案丟失或其中部分材料丟失的,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八、減分
(一)處分減分。
服役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或降銜、撤職處分的,分別減5、10、15、20、40、60分。
多次受到處分的,累計減分。
(二)檔案材料弄虛作假減分。
退役士兵檔案中有虛假材料的,該材料不計分,并在總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為其作假可能獲得的分值的3倍。
各種弄虛作假減分情形,累計減分。
屬于騙取安排工作資格的,應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有關規(guī)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應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部隊單位。相關部隊單位應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造假者作出處理后按實際情況移交。
九、部隊要按照檔案管理規(guī)定認真整理士兵檔案,做到要素齊全、清晰完整、真實準確,尤其是計(減)分項目應在檔案材料目錄中體現(xiàn)。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接收退役士兵檔案后,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擅自增減檔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