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9日電 據(jù)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臺州市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伍建利受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上訴案作出終審判決,對伍建利所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伍建利退出的受賄犯罪所得242.482377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此前,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公開開庭審理于2021年11月21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判處伍建利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繼續(xù)追繳伍建利受賄犯罪所得242.482377萬元。宣判后,伍建利不服判決,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查閱了卷宗材料,查看了一審庭審錄像,審查了伍建利的上訴材料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材料,聽取伍建利上訴理由和二審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聽取了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的閱卷審查意見,并將伍建利二審期間檢舉他人犯罪的線索移交相關辦案單位核查,依法充分保障了伍建利的訴訟權利。
伍建利在二審審理期間,書面聲明撤回其中關于無罪的上訴理由,多次提交自愿認罪認罰報告,承認其犯有一審判決認定的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并在辯護人的見證下簽署了《自愿認罪認罰承諾書》,退出了受賄犯罪所得242.482377萬元。伍建利在認罪懺悔材料中反思,其犯下各種罪行的根源在于黨性喪失,忽視政治理論學習,漠視黨的紀律和規(guī)矩,經不起物質利益誘惑、市場經濟考驗,沉浸在之前的榮譽之中,思想狹隘,自私自利,將個人的言行置于黨和人民監(jiān)督之外,一切后果皆咎由自取。伍建利請求二審法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上訴人伍建利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鑒于上訴人伍建利在二審期間自愿認罪認罰,退出受賄犯罪所得,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