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7月24日電 最高檢24日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新修訂的《關于人民檢察院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和《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有關情況。
新的《若干意見》對評價檢察辦案質量是如何規(guī)定的?就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副主任石獻智表示,對檢察官履職情況進行考核,是加強檢察官管理、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有效方式。新的《關于人民檢察院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檢察官年度考核不稱職,應當降低檢察官等級,經(jīng)檢察官考評委員會認定不能勝任檢察官職務的,應當按照程序退出檢察官員額。其中,檢察官的辦案質量,是檢察官管理的重要內容。
新的《若干意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綜合運用常規(guī)抽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等方式,對檢察官已經(jīng)辦結案件的質量進行檢查評定。加強評查結果運用,將案件質量評查結果作為評價檢察官辦案業(yè)績的重要依據(jù),納入檢察官考核管理體系”。
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案件質量評查主要分為三種方式,即常規(guī)抽查、重點評查和專項評查。常規(guī)抽查,是指對于每位檢察官,每年度按照一定數(shù)量或者一定比例的案件,進行隨機抽查。重點評查,是指對于提起公訴后又撤回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免予刑事處罰等需要重點關注的案件,在案件辦結后或者發(fā)現(xiàn)問題之日起一定時間內進行逐案評查。專項評查,是指根據(jù)檢察工作實際,選擇某些特定類型案件或者某些案件的特定環(huán)節(jié)、特定問題,組織開展專門性的評查。
2021年以來,最高檢每年組織對全國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開展質量評查活動,共抽選800余件案件進行評查,對評定瑕疵、不合格等次的問題案件進行通報。今年上半年,又對部分省市院撤回起訴、無罪等重點案件進行了評查,并通報了25件不合格案件。同時注重評選優(yōu)質案件,加強正向業(yè)務引導。各地檢察機關也按照最高檢有關要求,積極開展案件質量評查工作,2023年以來共對60余萬件案件綜合運用各類評查方式開展質量評查,有力促進了辦案質量的不斷提高。
案件質量評查結果,一方面按照《若干意見》的要求,作為評價檢察官辦案業(yè)績的重要依據(jù),納入檢察官考核管理體系。另一方面,對于經(jīng)評查被確定為不合格或者嚴重瑕疵的案件,實踐中也是依照相關程序,及時審查是否屬于應當追究司法責任的情形,切實將司法責任制要求貫徹落實到各個辦案環(huán)節(jié)。
近年來,檢察機關按照司法責任制改革相關部署要求,不斷探索創(chuàng)新案件質量評查工作機制,推廣開展交叉評查、提級評查、異地評查等,有條件的檢察院還在探索對所辦案件進行普遍評查,為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發(fā)揮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