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先生在法院接受記者采訪
本報記者 張蕾
近日,一起滴滴專車司機與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糾紛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將人們對這一新興事物合法性的關注進一步轉向了交通事故責任賠償的問題。法律人士表示,這種新興服務在尚未有明確身份的情況下,事故后的賠償問題也會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對于司機和乘客來說,當中的風險不能不警惕。
事發(fā) 事故責任無法確定
2014年12月11日,滴滴專車司機羅先生駕駛一輛小轎車由東向西行至朝陽區(qū)機場輔路東營路口時,與一輛由北向南方向駛來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騎車的是一名未滿18歲的少年,車后坐著一名40多歲的男子。在事故中,車后男子倒地受傷。經診斷,其為左脛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左膝后交叉韌帶等多處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羅先生稱當時是電動自行車闖紅燈,但騎車人說自己是綠燈通行。由于事發(fā)路口不能調取監(jiān)控,交管部門無法確定事故責任,只好建議雙方到法院訴訟。于是,受傷男子茍先生將羅先生、車輛所屬的租車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22萬余元。
幸好當時車上沒有乘客。事發(fā)時他剛把一位客人送到機場,在從機場返回市中心等待接單的過程中發(fā)生了事故。
開庭 追加滴滴為共同被告
去年8月,羅先生通過勞務公司招聘被派遣到滴滴專車任司機。他所駕駛的汽車則是由一家租車公司向“滴滴”提供的。在10日的庭審中,向“滴滴”提供涉案專車的租車公司缺席。但在之前的庭審中,租車公司曾向法庭表示,汽車尚在租賃期限內,一直由承租方占有使用,作為機動車的實際使用人,承租人也就是“滴滴”方面應對此次事故承擔責任。
經羅先生申請,法庭追加了他所屬的勞務派遣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據勞務公司方面講,他們算是羅先生的實際用人單位,“滴滴”所屬的北京通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是實際用工單位。工資發(fā)放是通過第三方軟件“財付通”發(fā)放的。“財付通系經通達公司申請,我們代為開通,其后臺操作及源代碼均由通達公司掌控。也就是說,派遣員工的實際管理及工資發(fā)放都是由通達公司獨立完成的,只不過通過勞務派遣的形式,形成用工關系。”為此,勞務公司又向法院申請追加北京通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因涉及追加被告的問題,10日的庭審未能進入實體審理。
勞務公司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據他所知,滴滴平臺每形成一筆交易,通達公司會扣取1元的風險資金作為資金池,用于交通肇事或者交通意外發(fā)生后的風險理賠,而這個資金池掌握在通達公司手里。
司機 “滴滴讓我沒安全感”
今年3月,在“滴滴”期間月收入輕松上萬的羅先生提出了辭職,不是為了逃避責任,而是因為“滴滴”處理這起事故的速度和方式令他失望。羅先生稱,自己雖然是跟勞務公司簽訂的合同,但運營管理卻是由滴滴負責的。“‘滴滴’當初對我們進行培訓時,關于交通事故的處理是有一套流程的。根據培訓要求,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我第一時間通知了‘滴滴’運營管理的負責人。但是之后,‘滴滴’不斷更換人員來跟我對接這件事,卻始終停留在了解情況的階段,沒有后續(xù)。” 羅先生表示,“滴滴”方面對于事故的后續(xù)處理表現得并不專業(yè),“他們只是擔心會不會影響公司的利益”,就連眼下的訴訟,“滴滴”方面也沒有人來跟進。“事發(fā)后,‘滴滴’方面曾建議我,不以專車司機的身份參與訴訟。但車子不是我的,如果隱瞞身份,我解釋不清。”羅先生認為,“滴滴”在事故后續(xù)處理中的表現讓作為司機的他“很沒安全感”。
采訪中,羅先生告訴記者,像他這種“人車分離”的“自營”模式只是滴滴專車經營模式的一種,據他了解,私家車“加盟”的模式在滴滴專車服務中占據更大的比例。
診斷
若屬非法營運 可能面臨保險拒賠
目前,提供出行服務的APP平臺并不止“滴滴”一家,經營模式大同小異。拿“滴滴”為例,專車、快車、順風車是最主要的服務類型。根據“滴滴”的公開宣傳,除專車服務“滴滴”會從中抽成外,快車和順風車的收入都歸車主所有,滴滴平臺不收取費用。而對于乘客來說,這三種類型的差別只是體現在價格和服務的不同上。
之前,此類服務的合法性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如今因為事故引發(fā)的訴訟,更讓人們將目光投向事故發(fā)生后的責任賠償問題。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主任趙三平告訴記者,這種新興事物,在尚未有明確身份的情況下,事故后的賠償問題也會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
像專車、快車服務,如果使用的是非營運的私家車進行收費營運,且不論營運行為是否合法,車輛一定是以家庭自用投保的。出險時,車輛如果是在從事載客行為,實際上是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從而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所以,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法律規(guī)定以及相應的保險條款,對于此類平臺中私車營運發(fā)生的車禍導致的乘客受傷或者車損拒絕賠償。若如此,帶車“加盟”的私家車主實際上面臨著相當大的事故責任風險。鑒于賠償能力的問題,事故的受害者也因此間接承擔著無法順利獲得賠償的風險。
此外,在2014年8月,北京市交通委下發(fā)的《關于嚴禁汽車租賃企業(yè)為非法運營提供便利的通知》明確指出,租賃車輛不得用于未經許可的出租等行業(yè)運營。目前,國家以及各地對于租賃車能否進行客運的問題還沒有出臺法律法規(guī)。因此,即便是由租車公司提供車輛、勞務公司派遣司機的“自營”模式,進行客運的合法性其實也是打問號的,同樣存在保險公司拒賠的風險。
趙三平表示,雖然滴滴方面為了打消大家的疑慮,稱拿出巨額資金設立基金賠付,但在實際操作中,仍然無法消除人們對風險擔憂。
APP平臺提供者是否擔責
在有類似“滴滴”這樣的APP叫車平臺介入后,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或者車上乘客受傷,是否能夠追究叫車平臺的責任?
對此,趙三平分析說,如果是羅先生這種“人車分離”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若雇員是屬于勞務派遣,那么應當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叫車平臺的經營者。
若司機是所謂“加盟”性質的私家車車主呢?趙三平認為,在這種經營模式中,叫車平臺顯然已不是簡單的信息提供者的身份,一定是有利益在其中的,“而且作為組織者、管理者,一旦乘客因乘坐叫車平臺上約來的車輛發(fā)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個人認為叫車平臺也應成為責任主體。尤其當涉及到違法經營的問題時,叫車平臺更不能撇清責任。”
順風車情況較為特殊
對于具有拼車性質的順風車來說,情況可能會有不同。趙三平表示,北京近期出臺的《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于小客車出行合乘指導意見》中明確,小客車合乘是指出行線路相同的人共同搭乘其中一人小客車的出行方式,按照是否分攤費用,分為公益型合乘和互助型合乘;按照合乘方式,分為上下班通勤的長期合乘和節(jié)假日返鄉(xiāng)、旅游的長途合乘。也就是說,要區(qū)分是合乘行為還是非法運營,主要在于符合三同,即同一方向、同一出發(fā)點、同一目的地。
根據“滴滴”順風車對外所做的宣傳,拼車乘客僅需與車主分攤出行的油費等成本,該費用都歸車主所有,“滴滴”順風車不向車主和乘客收取任何費用。如此看,是符合《意見》精神的。這種情況下,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應當給予賠償的,超過保險理賠范圍的部分,原則上應由駕車司機及車輛所有者承擔,順風車平臺不用承擔責任。但由于意見中未就收費價格標準做出具體規(guī)定,合乘行為或存在因收費過高被認定為非法營運的情況。
鏈接 私家車成“專車”需先變營運車輛
新華社旗下經濟參考報的報道稱,互聯網約租車(俗稱專車)監(jiān)管意見最快將于本月公布。交通部聯合多個部委出臺意見認為,車輛、平臺公司需要獲得道路經營許可證,車輛還需要獲得營運證;私家車要營運的話需要把車輛屬性變更為營運車輛;網約車司機需要獲得上崗證;要實行差異化服務,網約車運價要高于出租車定價的50%。據不完全統(tǒng)計,目前互聯網約租車平臺上注冊的私家車司機數量已經千萬左右,私家車數量達到幾百萬輛。J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