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華:現在我們目前處理的這類案件,主要依據就是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如果投資人的損失跟他行政處罰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那么他的損失是不會在賠償范圍之內的。
張家華分析,市場風險對投資人的影響情況,因為個案不同而有所差異,但市場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投資人應理性對待,注意證據留存。
張家華:所以股民來看,舉證還是比較輕松的。我只要在這期間我買入了,就不用再過分地舉證,如果要是出現系統(tǒng)風險造成的原因,法院要做很多判斷,被告、上市公司也要做出解釋。